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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- 法條內容
法條內容
六十七、(傳聞證據排除之例外(一))
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除顯有不可信之情
況者外,得為證據。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,應審酌被告以外之
人於陳述時之心理狀況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外在環境及情況,
綜合判斷之。
對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,審判中雖應由主張排除該陳述證據能力
之被告或其辯護人釋明之,檢察官仍宜予注意並適時主張之。
(刑訴法一五九之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