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十四、(證人親自到場陳述之義務) 證人必須到場親自陳述,雖有不得已情形,亦須就其所在或於其 所在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訊問,其僅以書面代陳述者,不得作為 證據採用,但應注意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。又證人委託他人代表 受訊,既非親歷之人,亦不得視為合法證言。(刑訴法一五五、 一五九、一七七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