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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63
六十三、(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)
       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,其證據
        能力除法律已有明文規定外,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,應審酌人
       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。檢察官對法院於個案權衡時,應
        注意法院是否斟酌下列事項:
    (一)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。
    (二)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。
    (三)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。
    (四)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。
    (五)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。
    (六)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。
    (七)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。
       (刑訴法一五八之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