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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57
五十七、(被告陳述任意性之主動調查)
        為保障刑事訴訟程序之公正,檢察官對於隨案解送之人犯,於訊
        問時,應問明在警詢中之陳述是否出於自由意志,以確保被告於
        警詢中陳述之任意性。如有被告指控遭受司法警察人員刑求時,
        應要求該被告詳細敘述遭刑求之過程,並予記明筆錄,必要時得
        當場勘驗身體有無留下遭刑求之痕跡,且予以拍照,並命法醫師
        、檢驗員對其驗傷或檢查身體,以便作為日後查證之依據。如被
        告指控遭司法警察人員刑求一節並非實在,上開程序亦可作為被
        告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之證明方法。(刑訴法一五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