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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52
五十二、(空白令狀交付之禁止)
       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將傳票、
        拘票、搜索票、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交付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
        官、司法警察執行時,應記載法定事項,或核對有無缺漏,不得
        交付空白之傳票、拘票、搜索票、扣押命令或其他文件。(刑訴
        法七一、七七、一二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