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十、(辯護人經通知未到場之處置) 被告因傳喚到場,其選任辯護人已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場者,檢察官 或檢察事務官仍應按時訊問或詢問。對於自首或自行到場之被告, 經以電話將訊問或詢問之時間、處所通知其辯護人而不到場者,亦 同。如係對受逮捕拘禁中之被告訊問或詢問者,其辯護人如未到場 ,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仍宜為適當之等候後再行訊問或詢問,以保 障受逮捕拘禁被告之防禦權,但應注意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五款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之規定。(刑訴法六三、七四、九三 之一、二四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