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五十、(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)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實行其監督權。關於受保護管 束人之感化、監護、禁戒或工作及身體、品行、生計等情況, 應隨時加以調查,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。如發 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,亦應隨時督促糾正,必要 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。至接受執行保 護管束之報告事項,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。(保安處分執 行法六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