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46
一百四十六、(緩刑之執行)
           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,應隨時檢查有無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
            告之情形。
            受緩刑宣告之案件,如有應撤銷或得撤銷緩刑宣告之情形,
            收受他罪判決確定執行案件之檢察署,應立即通知受刑人所
            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。
            緩刑附條件者,於緩刑期滿前六十日,應再檢查有無得撤銷
            緩刑宣告之情形。(刑法七四、七五、七五之一、刑訴法四
            七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