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、(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「急迫情況」、「不及報告檢察官」之意義 ) 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情況急迫,係指如不及時拘提,人犯 即有逃亡之虞或偵查犯罪顯有重大困難者而言。同條第二項之其急 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,係指檢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 察遇有上開情況急迫情事而不及報告檢察官簽發拘票者而言。(刑 訴法八八之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