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三十一、(訴訟程序之監督) 檢察官實行公訴時,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及 訴訟指揮之處分,無論是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,如認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怠於調查證據、維持訴訟秩序或有其他 違法情事者,檢察官即得依本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三規定向 法院聲明異議。(刑訴法二八八之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