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百十四、(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再議聲請之處理)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,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或起訴時,只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,毋庸另作處分書。至命令 續行偵查或起訴案件,本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,但按其性質自 應以命令行之。(刑訴法二五八、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 參照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