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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
第 5 條
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法官於訓誡處分執行後,將少年交付少年保
護官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,交付其他具有社會、教育、輔導、心理學或
醫學等專門知識之適當機關 (構) 、團體或個人,於假日利用適當場所行
之。
前項所稱假日,不以國定例假日為限,凡少年非上課、非工作或無其他正
當待辦事項之時間均屬之。
假日生活輔導交付適當機關 (構) 、團體或個人執行時,應由少年保護官
指導,並與各該機關 (構) 、團體或個人共同擬訂輔導計畫,並保持聯繫
;其以集體方式辦理者,應先訂定集體輔導計畫,經少年法院核定後為之
。
少年於假日生活輔導期間,無正當理由遲到、早退且情節重大者,該次假
日生活輔導不予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