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
第 16 條
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、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,除依本法第
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,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
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。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,原保護管束期間尚
未屆滿,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,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