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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7 20:34
現在位置:
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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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廢止日期:
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
第 7 條
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,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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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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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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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1
立法理由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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