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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第 7 條
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,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。
民國 81 年 10 月 30 日修正
第 7 條
 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,二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