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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03
現在位置:
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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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
廢止日期:
民國 84 年 09 月 20 日
第 29 條
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,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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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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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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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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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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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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