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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第 17 條
司法警察機關為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,應配合檢察官辦理專責案件之需要
,設立專責小組,辦理指定之案件,並接受檢察官之指揮調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