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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第 14 條
司法警察人員查訊被告或帶同外出追查贓證、共犯,應將辦理結果報告該
管檢察官及該管司法警察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