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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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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
修正日期:
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
第 10 條
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該機關移送之案件被告經法院羈押者,於偵查中認為有 帶同外出繼續追查贓證、共犯之必要時,得派員攜同公文向檢察官報告, 檢察官認為確有必要時,得按前條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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