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2:24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
第 4 條
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,應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執行職務:
一、警長、警士。
二、憲兵。
三、鐵路、森林、漁業、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、警士。
四、海關、鹽場之巡緝員警。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
為限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