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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第 4 條
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,應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執行職務:
一、警長、警士。
二、憲兵。
三、鐵路、森林、漁業、礦業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、警士。
四、海關、鹽場之巡緝員警。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人員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
為限。
民國 3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
第 4 條
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,應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執行職務:
一、警長、警士。
二、憲兵。
三、鐵路、森林、漁業、業、或其他各種專業警察機關之警長、警士。
四、海關、鹽場之巡緝員警。
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條人員受檢察官、推事之命令,以與其職務有關之事項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