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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
修正日期: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
第 11 條
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,辦理本條例規定事
項,著有成績或有廢弛職務之情形者,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
嘉獎、記功、記大功或申誡、記過、記大過,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者,並
得函請該管長官予以撤職或其他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