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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7 21:57
現在位置:
廢
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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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廢止日期: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
第 21 條
奉派辦理具保責付手續之人員,不得藉故刁難、拖延、需索,或接受招待 、餽贈,或將被告帶至其他處所辦理與覓保,責付無關之事件,違者從嚴 議處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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