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7 20:25
現在位置:
廢
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廢
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廢止日期:
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
第 18 條
被告經承辦檢察官准予具保或責付後,如於辦公時間外或例假日覓妥具保 人或受責付人時,應由值日檢察官負責審查,並辦理釋放手續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0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0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