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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
第 16 條
被告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時,應由承辦人員依據「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
」 (格式如附件 (七) )
循序辦理具保或責付手續,並逐項將辦理時間載明,於辦完手續後,由書
記官附卷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