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、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,應備具下列文件乙式三份: (一)申請書。 (二)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。 (三)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 (四)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,其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 (五)願任董事同意書。設有監察人者,願任監察人同意書。 (六)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。 (七)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,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 有之承諾書。 (八)業務計畫。 前項情形得補正者,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