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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臺灣地區仲裁人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許可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93 年 03 月 01 日
第 10 條
臺灣地區仲裁人未經許可擅自擔任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者,應依本
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