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5 08:3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3 條
本法所稱仲裁機構,指以公益為目的,經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
同意後許可,由各級職業團體、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,負責該仲裁機
構仲裁人登記、註銷登記、訓練、講習及辦理仲裁事件,並依法完成登記
之社團法人。
仲裁機構不得辦理與仲裁無關之業務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