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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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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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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16 條
仲裁人於三年內參加講習未達二次以上者,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。但仲 裁人於同年限內接受本辦法之訓練者,不在此限。 仲裁人參加國際組織或外國仲裁機構所舉辦之仲裁研討會或講習者,得計 入前項講習之次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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