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8:42
現在位置: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法條內容
友善列印
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14 條
仲裁人應參加前條之講習,每次講習時間,至少為三小時,至多不超過十 二小時。每三年應參加講習至少二次。 仲裁人參加講習,不以其所登記仲裁機構主辦者為限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1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0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