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9:56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10 條
訓練期間離訓、退訓者,得申請重訓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