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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
修正日期:民國 86 年 11 月 17 日
5
五  奉派參加有關法規諮商之會議者,於收受會議紀錄後,應即檢視其內
    容,如有脫漏、不符或不當者,應即要求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