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 各部會向本部為法規諮商後,復檢附相關資料時,本部承辦人應先檢 視來函內容及所附資料,如來函未就該資料表示意見或處理結果而有 必要時,得函請補正。 當事人將相關資料逕送本部或誤向本部陳情時,其資料及陳情應即移 請來函機關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