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付懲戒律師因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,無法陳述意見者,律師懲戒 委員會應於其回復前,為停止審議之議決。 被付懲戒律師因疾病不能到場者,律師懲戒委員會應於其能到場前,為停 止審議之議決。 被付懲戒律師顯有應為不受懲戒、免議或不受理決議之情形,不適用前二 項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