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委員會、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、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 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,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 員辦理。但委員長得遴派法院編制以外適當人員協助之。 前項各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,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 算支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