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律師法施行細則
修正日期: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
第 3 條
律師證書滅失、遺失或毀損致不堪使用者,得報請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
)補發或換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