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4.09.18 10:23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律師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6.01.01

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第 86 條
同一事件,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,不停止懲戒程序。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
是否成立為斷,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,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,停止
懲戒程序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