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移送懲戒之機關、團體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。 前項移送理由書,應記載被付懲戒律師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 證明文件編號、住居所、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。 移送懲戒之機關、團體為提出第一項移送理由書,得依職權調查證據,並 得函詢法院、檢察署或其他機關。有詢問被申訴律師之必要時,得通知其 到場,並作成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