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6.01.01
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律師有保守其職務上所知悉秘密之權利及義務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 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