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4.09.19 01:10
現在位置:
律師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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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律師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
施行狀態: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116.01.01
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第 33 條
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,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,應負賠償之責。
憲法法庭判決
0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1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4
立法理由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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