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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5 08:39
現在位置:
鄉鎮市調解條例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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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鄉鎮市調解條例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第 32 條
鄉、鎮、市公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,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,分 別函送縣政府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、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備查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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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1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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