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。 【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(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)】 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: 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。 審查會: 照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通過。
一、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。 二、為使法院瞭解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之業務概況,增訂鄉、鎮、市公所應於每年 一月及七月,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,函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