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32 條
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
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。

【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(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)】
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:
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理由一。
審查會:
照委員林宜瑾等 18 人提案通過。
民國 94 年 05 月 18 日
一、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。
二、為使法院瞭解鄉、鎮、市調解委員會之業務概況,增訂鄉、鎮、市公所應於每年
    一月及七月,將前半年辦理調解業務之概況,函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