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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49 條
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仲裁判斷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其聲請︰
一、仲裁判斷之承認或執行,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
二、仲裁判斷依中華民國法律,其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者。
外國仲裁判斷,其判斷地國或判斷所適用之仲裁法規所屬國對於中華民國
之仲裁判斷不予承認者,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