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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2:58
現在位置:
仲裁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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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仲裁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44 條
仲裁事件,於仲裁判斷前,得為和解。和解成立者,由仲裁人作成和解書 。 前項和解,與仲裁判斷有同一效力。但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,方得為 強制執行。
司法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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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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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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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函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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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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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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