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11.22 02:40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26 條
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。但不得令其具結。
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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