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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印時間:113.11.22 02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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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法
法條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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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法規名稱:
仲裁法
英
修正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26 條
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應詢。但不得令其具結。 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仲裁庭得聲請法院命其到場。
司法解釋
0
判例
0
法律問題
0
行政函釋
1
相關法條
0
歷史法條
2
立法理由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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