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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12 條
受前條第一項之催告,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,催告人得聲請仲
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。
受前條第二項之催告,已逾規定期間而不選定仲裁人者,催告人得聲請法
院為之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