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訂於114年1月9日(星期四)下午6時至9時止,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作業期間偶有服務瞬斷之情形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現在位置:
-
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
- 法條內容
法條內容
六、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經拘提到場者,行政執行官
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,並應命其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
查。
前項訊問筆錄,應明確記載被拘提人接受訊問之時間。
行政執行官於訊問後,認被拘提人應納金額經清繳、提供相當擔保或
不符合聲請管收要件者,應報經分署長核可,立即釋放被拘提人,並
將釋放之時間,記明於筆錄,交被拘提人簽名、蓋章或按指印後附「
聲拘」案卷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