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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
- 法條內容
法條內容
十六、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,每月不得少於三次。
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,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。
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所,並將視察情
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。
分署於提詢、視察,發現有應停止管收情形,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
停止管收。
分署提詢、停止管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,應向原裁定法院提出報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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