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4.23 15:43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
16
十六、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,每月不得少於三次。
     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,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。
      分署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行政執行官應勤加視察管收所,並將視察情
      形陳報分署長及通知原裁定法院。
      分署於提詢、視察,發現有應停止管收情形,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
      停止管收。
      分署提詢、停止管收及釋放被管收人時,應向原裁定法院提出報告
      。
資料來源: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