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執行金額(含累計)未滿二十萬元之行政執行事件,為准許分期繳納 時,應經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但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逾六期者,應經 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 執行金額(含累計)在二十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,為准許分期繳 納時,應經分署長或經授權之主任行政執行官核定之。 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為准許延長期數者,應專案簽請分署長核定。其 中執行金額(含累計)在六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,應報請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備查。